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凌源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4月19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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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督促我市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氛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6〕266号)、《朝阳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朝政办发〔2016〕4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2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是根据凌源市境内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特别是凌源市境内工程建设领域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4月开展一次星级评价。
第五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进行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进行评价:
(一)劳资专管员(劳务员)配备情况;
(二)施工总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三)职工名册建立情况;
(四)实名制及考勤制度建立情况;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分账拨付协议情况;
(六)施工总包单位在招投标确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
(七)劳务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情况;
(八)劳务分包单位劳动合同在施工总包单位备案情况;
(九)施工总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银行代发工资情况;
(十)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情况;
(十一)推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情况;
(十二)设立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情况。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划分为星级评价采用五星制计数: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第一年未发生被查处行为的加一星,逐年累加,五年为一个周期,五星为上限,五年后星级清零,重新评价。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减星所列情形的,则不加星。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减星处理。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以及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未落实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十二种情形之一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减星处理。
第八条 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5月通过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或纸质等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星级评价结果公示后,异议期为15天,如企业有异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复核。
第九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结果应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奖惩机制。
(一)对于当年被加星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工程建设领域连续三次被加星的,对其新增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降低50%的存储比例;连续五次被加星的,对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对于当年不属于减星且不加星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工程建设领域类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按照辽人社〔2022〕5号文件执行,不予减免。
(三)对于当年被减星的企业,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被减星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第十一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
第十二条 对于当年被减星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因未落实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二十一种情形之一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减星处理。被减星的企业,按照《朝阳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朝政办发〔2016〕41号)当年记录为失信企业,对于达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标准的,依法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按照《朝阳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朝政办发〔2016〕41号)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星级评价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