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凌源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凌源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近期我省沈阳、大连接连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风险控制,按照省政府和朝阳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现状,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为重点,以“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为主线,强化底线思维、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乡镇街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以最严格的监管手段、最严谨的工作作风、最严厉的执法处罚、最严肃的追责问责,有效防范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网格化管理基础,将燃气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燃气经营企业指派专业人员进入网格内,网格内的乡镇街、社区、公安、综合执法、消防、物业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宣传、检查、隐患排查整改。
(二)利用网格化管理强化对沿街人员密集场所的燃气安全管理。以沿街商户、餐饮场所、夜市夜店燃气用户为重点,开展企业自查、属地管理部门抽查,发现问题立即勒令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配合整改的以及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用户,坚决予以停气。对没有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巡查、检修,发现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处理和上报的燃气企业依法实施整改或处理。燃气经营者要充分与社区网格管理人员沟通协调,并告知用户燃气企业的报警、维修电话。社区网格员、志愿者等在日常安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燃气隐患问题,要快速、准确地传达到属地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及时处理。
(三)严查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要将城镇燃气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纳入到工程质量监管范畴,对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监管。行业监管部门需配备燃气专业质量安全人员,加强各类燃气设备设施新改扩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燃气工程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持续推进燃气报警器、智能燃气表、长寿命连接管、智慧自闭阀安装工作。重点推进“三类场所”(歌舞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发廊、足疗、美容美发、洗浴按摩等服务场所;旅店、饭店、出租房屋等公共复杂场所)安装燃气报警器,对仍不安装燃气报警器的,相关部门要严格处理。新建使用燃气的建筑需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及泄漏自动切断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应更换智能燃气计量表。对2018年以来新开发未安装智能燃气计量表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配装自动切断阀,计入开发成本,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
(五)强力清理违章占压和加快灰铸铁管线改造工作。立即开展普查、建立隐患台账,确定消除违章占压时间,到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凌源钢富达建服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对凌钢东区煤气管线灰口铸铁管的巡线次数,及时发现解决跑冒漏气问题,避免引起安全事故。
(六)依法开展燃气经营企业评估、体检工作。按照《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市两家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具备人员设备等安全运行能力、是否恪尽职守认真自查排查企业各类安全隐患、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进行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列出清单的限期整改,对评估不能达到有关运行要求的,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其他燃气经营企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经营手续缺失或不守法经营、非法为小商贩提供倒卖瓶气的燃气企业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罚和关停、吊证。
(七)提高行业管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坚决贯彻《辽宁省城镇燃气条例》第15条要求,燃气企业应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发展智慧燃气;落实保障资金,按照要求建立政府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按照《辽宁省加强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燃气管道设施普查,建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消除隐患计划;全面排查城市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抢险装备配备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列管对象中燃气用户监督检查情况等。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修和更新;健全落实充装查验、记录、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从源头防范事故发生;要加强对城市燃气设施的保护,防止燃气设施遭受第三方施工、拆迁等外力损坏,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对燃气设施安全围内违章建(构)筑物逐一排查登记,依法限期拆除清理。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社区分别是各自辖区内燃气安全防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成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由专人负责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划小责任单位,以社区、村(居)委会专班为基础,把网格化管理落实、落细,组织应急、消防、综合执法、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联合作战,对辖区内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场所进行逐户排查,横到边、竖到底。入户隐患排查要建立台账,完善档案,燃气用户、燃气企业、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人员都要在排查单上签字确认,做到责任明晰,有据可查。
(三)加强用户安全管理。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跟踪管理。要加强入户安检和宣传教育,特别是餐饮、群租房等人员密集用气场所,要督促用户及时消除隐患,对拒不整改、且不能保证安全用气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部门分工。
市住建局:牵头抓好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加强对各类加气站、充装站的审查和管理,坚决杜绝私自非法加气等违法经营行为。
市发改局:负责长输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落实液化气钢瓶整治的牵头协调责任,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的执法检查,坚决查处液化气瓶超期、报废、翻新、私自焊接等行为,推动全市智能气瓶动态溯源体系年2021年底内建设完成。
市交通局:加强对液化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审查发证和资格认证,坚决查处违法运输液化气钢瓶等行为。
市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进行隐患排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各类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养老机构、商场、学校等使用气瓶的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市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结合职责,督促所属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自检自查,整改私自改装、非法使用等安全隐患和问题。
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存储、运输、倒卖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职能和社区、村(居)委会及派出所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按照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分工要求,会同燃气企业,全力开展入户宣传、入户安检排查和安全宣传工作;积极排查非法经营充装点和非法存储运送气瓶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自检自查自改阶段(10月26日至12月5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照《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供储设施的安全风险隐患和内业管理,确保企业、场站、设施全覆盖、不遗漏。
(二)集中督查阶段(12月6日至12月31日)。在燃气企业自检自查自改的同时,市住建局要会同市政府督察室及相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风险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情况、用户管理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和各乡镇街区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等开展专项督查指导。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1月1日至2月1日)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巩固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树立底线思维、举一反三,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对燃气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确保不出问题,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二)加强部门联动。按照燃气管理相关职责规定,相关部门要立即动员部署,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市住建局要做好牵头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和网站等平台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报道活动,打造全媒体、立体化的燃气安全宣传格局。拓展社会面宣传渠道,在社区、广场、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广泛张贴或悬挂安全标语、横幅、挂图等,在电子显示屏持续滚动播放燃气安全公益广告等,在全市营造参与燃气安全的浓厚舆论氛围。
(四)做好应急处置。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要严格落实节假日期间值班制度,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要向社会公布燃气报修、报警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要加强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燃气安全使用常识。
(五)强化督导检查。要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切实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要依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及扣押、吊销证照等执法措施,倒逼企业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凌源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凌源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近期我省沈阳、大连接连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风险控制,按照省政府和朝阳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现状,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为重点,以“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为主线,强化底线思维、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乡镇街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以最严格的监管手段、最严谨的工作作风、最严厉的执法处罚、最严肃的追责问责,有效防范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网格化管理基础,将燃气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燃气经营企业指派专业人员进入网格内,网格内的乡镇街、社区、公安、综合执法、消防、物业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宣传、检查、隐患排查整改。
(二)利用网格化管理强化对沿街人员密集场所的燃气安全管理。以沿街商户、餐饮场所、夜市夜店燃气用户为重点,开展企业自查、属地管理部门抽查,发现问题立即勒令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配合整改的以及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用户,坚决予以停气。对没有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巡查、检修,发现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处理和上报的燃气企业依法实施整改或处理。燃气经营者要充分与社区网格管理人员沟通协调,并告知用户燃气企业的报警、维修电话。社区网格员、志愿者等在日常安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燃气隐患问题,要快速、准确地传达到属地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及时处理。
(三)严查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要将城镇燃气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纳入到工程质量监管范畴,对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监管。行业监管部门需配备燃气专业质量安全人员,加强各类燃气设备设施新改扩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燃气工程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持续推进燃气报警器、智能燃气表、长寿命连接管、智慧自闭阀安装工作。重点推进“三类场所”(歌舞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发廊、足疗、美容美发、洗浴按摩等服务场所;旅店、饭店、出租房屋等公共复杂场所)安装燃气报警器,对仍不安装燃气报警器的,相关部门要严格处理。新建使用燃气的建筑需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及泄漏自动切断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应更换智能燃气计量表。对2018年以来新开发未安装智能燃气计量表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配装自动切断阀,计入开发成本,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
(五)强力清理违章占压和加快灰铸铁管线改造工作。立即开展普查、建立隐患台账,确定消除违章占压时间,到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凌源钢富达建服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对凌钢东区煤气管线灰口铸铁管的巡线次数,及时发现解决跑冒漏气问题,避免引起安全事故。
(六)依法开展燃气经营企业评估、体检工作。按照《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市两家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具备人员设备等安全运行能力、是否恪尽职守认真自查排查企业各类安全隐患、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进行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列出清单的限期整改,对评估不能达到有关运行要求的,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其他燃气经营企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经营手续缺失或不守法经营、非法为小商贩提供倒卖瓶气的燃气企业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罚和关停、吊证。
(七)提高行业管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坚决贯彻《辽宁省城镇燃气条例》第15条要求,燃气企业应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发展智慧燃气;落实保障资金,按照要求建立政府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按照《辽宁省加强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燃气管道设施普查,建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消除隐患计划;全面排查城市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抢险装备配备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列管对象中燃气用户监督检查情况等。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修和更新;健全落实充装查验、记录、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从源头防范事故发生;要加强对城市燃气设施的保护,防止燃气设施遭受第三方施工、拆迁等外力损坏,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对燃气设施安全围内违章建(构)筑物逐一排查登记,依法限期拆除清理。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社区分别是各自辖区内燃气安全防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成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由专人负责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划小责任单位,以社区、村(居)委会专班为基础,把网格化管理落实、落细,组织应急、消防、综合执法、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联合作战,对辖区内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场所进行逐户排查,横到边、竖到底。入户隐患排查要建立台账,完善档案,燃气用户、燃气企业、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人员都要在排查单上签字确认,做到责任明晰,有据可查。
(三)加强用户安全管理。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跟踪管理。要加强入户安检和宣传教育,特别是餐饮、群租房等人员密集用气场所,要督促用户及时消除隐患,对拒不整改、且不能保证安全用气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部门分工。
市住建局:牵头抓好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加强对各类加气站、充装站的审查和管理,坚决杜绝私自非法加气等违法经营行为。
市发改局:负责长输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落实液化气钢瓶整治的牵头协调责任,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的执法检查,坚决查处液化气瓶超期、报废、翻新、私自焊接等行为,推动全市智能气瓶动态溯源体系年2021年底内建设完成。
市交通局:加强对液化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审查发证和资格认证,坚决查处违法运输液化气钢瓶等行为。
市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进行隐患排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各类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养老机构、商场、学校等使用气瓶的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市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结合职责,督促所属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自检自查,整改私自改装、非法使用等安全隐患和问题。
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存储、运输、倒卖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职能和社区、村(居)委会及派出所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按照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分工要求,会同燃气企业,全力开展入户宣传、入户安检排查和安全宣传工作;积极排查非法经营充装点和非法存储运送气瓶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自检自查自改阶段(10月26日至12月5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照《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供储设施的安全风险隐患和内业管理,确保企业、场站、设施全覆盖、不遗漏。
(二)集中督查阶段(12月6日至12月31日)。在燃气企业自检自查自改的同时,市住建局要会同市政府督察室及相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风险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情况、用户管理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和各乡镇街区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等开展专项督查指导。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1月1日至2月1日)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巩固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树立底线思维、举一反三,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对燃气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确保不出问题,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二)加强部门联动。按照燃气管理相关职责规定,相关部门要立即动员部署,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市住建局要做好牵头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和网站等平台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报道活动,打造全媒体、立体化的燃气安全宣传格局。拓展社会面宣传渠道,在社区、广场、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广泛张贴或悬挂安全标语、横幅、挂图等,在电子显示屏持续滚动播放燃气安全公益广告等,在全市营造参与燃气安全的浓厚舆论氛围。
(四)做好应急处置。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要严格落实节假日期间值班制度,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要向社会公布燃气报修、报警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要加强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燃气安全使用常识。
(五)强化督导检查。要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切实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要依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及扣押、吊销证照等执法措施,倒逼企业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