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资金正常运转,经请示纪委并经党组扩大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此规定。
一、学校的经费支出,必须符合财务规定,经济业务发生必须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做到事项真实,内容齐全,填写正确。严禁虚列报销支出,决不允许超标准支出,费用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经办人、分管领导、财务领导、校长等至少5人以上签字,无5人以上签字的,核算大厅一律拒收。
二、学校依法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校自行建立监督机制,即时将已收的资金上缴应缴相关账户,校长负总责,分管财务领导实施监督,是否足额按时上缴,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各校资金使用一定要建立收支两条线,严禁以收代支,坐收坐支等现象出现。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变相乱发津补贴,不得公款私存。
三、严禁铺张浪费,经费要厉行节约,压缩不必要的事务性开支,不但要确保教育教学活动,还要有设备购置及校舍的维护、维修、教师培训等专项经费,从而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四、根据现有的财务管理要求和学校具体实际情况,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学校核销由学校指定一名主管财务领导和校长实行双签核销办法,并把双签核销人员名单报核算中心备案,各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对各项票据的合法性要进行审核,禁止白条子入帐,保证核销票据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各校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规定审批权限,对超出2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五、原始单据报销主要流程为经手人拿原始凭证交给经办人,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审核无误后,盖上经办员章,经办员交给经手人,由经手人找分管领导、财务领导和校长进行会签,所有签字人都要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然后交给经办员,由经办员到核算中心核销单据。
六、对于原始凭证较小的如打车费、过桥费、高速路费可汇总粘贴一起,在粘贴页后面实行上述会签,其它单据必须实施每页原始凭证后面审核签署,5人以上的会签(即经手人、经办人、分管领导、财务领导、校长)。
七、学校要成立校采购领导小组,严格设定采购权限,对于大额资金使用,要经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由各项主管领导带领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询价、购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对物品采购需保管验收签署入库,并建立备品台账(请各校参照凌教【2021】31号文件执行)。
八、各校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公款招待、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各校严禁核销除公务用车使用以外的燃油费。
九、学校所有差旅费必须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出差人在财务经办员的指导下,自行填写制式“出差旅费报销表”,报销标准、报销金额由财务审核人审核后,再实行会签程序。背面附上相关部门要求出差的文件或电话通知。各校差旅费严格按照凌源市委办出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实施,严禁违规填报核销。
十、学校小型零星维修由后勤校长提出申请,经班子会讨论同意后,按规定填写维修审批表进行造价,并实施先讲价后实施的原则,如讲价超过评审价,按评审价执行,并由学校组织3人以上按工程量进行验收。严禁先干活、后审批,必须确保工程量与实际相符,严禁项目建设拆分,化整为零,规避说(招)标,严禁用工程量套取国家资金,各校要严格执行凌教发【2021】67号文件、凌教发【2021】74号文件及凌教【2020】32号文件要求。
十一、各校要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建立台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固定资产管理要专人负责,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严禁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严格按照国资办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各校对于各项专项资金,一定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列支,必须符合审批资金用途和范围,严禁串项、挪用、借用等现象,对于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十三、每一项经费支出原则上必须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核销会签,经办员应对已经签署的支出进行登记、汇总,每月将经费支出情况及未核销的金额以书面形式定期报校长和财务领导。
十四、各校要建立财经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相关副职为副组长,相关成员为组员。结合本规定,建立本校的原始凭证会签流程,并将会签相关人员姓名和职责报教育局核算中心备案。发生变动及时更改。
十五、各校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不相容岗位责任制度,严禁会计与出纳职责不清,严禁采购保管一人担任。
十六、各单位要按照平时的经济业务真实性产生原始凭证,严禁在拨款节点突击支出。各单位年初要对本单位经济支出做出整体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初预算,合理规划,严禁不合事宜的支出。
十七、按照校务、政务公开的要求,需要公开的财务、基建项目必须按要求,按时间节点公开、公示,特别是学校零星维修项目更应该按要求公开、公示,工程量要详实,便于监督。公开、公示要有影像资料和照片,进行存档备查,要建立健全财务、基建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十八、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文件冲突,按上级文件为准。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备注:要求各校认真学习《凌源市各阶段教育财务、项目管理工作要点的函》(凌教【2020】30号)、《学校物品采购(招标)管理暂行补充规定》(凌教【2020】31号)、《凌源市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细则》(凌教【2020】32号)等文件要求及新的预算一体相关规定。
凌源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