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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政办发〔2021〕10 号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8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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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2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26元提高到661元,平均提高幅度5.5%;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992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436元提高到5880元,提高幅度8%;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提高到882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救助供养由每人每月814元提高到860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068元提高到7644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集中供养孤儿提高到每人每月1709元;散居孤儿提高到每人每月1340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档按624元、584元、541元、500元执行。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

(三)加强工作衔接,统筹工作落实。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