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凌环查字〔 2020 〕001号
发布日期:2020-09-15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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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凌源市刀尔登镇柏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连吉

我局于 2020  年 9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设除尘设施,擅自投入调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凌源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凌源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录像、拍照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备电表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0年 9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凌源市盈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凌源市人民政府或者朝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凌源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 9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