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确保行洪安全、维护水环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河道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三、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挖掘的。
七、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除费用。
八、河道属行洪输水区域,非公共活动场所,具有一定危险性,提醒广大居民不要在河道内游玩、嬉水、游泳。
九、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水行政、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必须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整改,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0421-6888100(凌源市水政监察大队)
凌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