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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政发〔2020〕7号
凌政发〔2020〕7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热水汤温泉旅游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凌源市热水汤温泉旅游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业经凌源市人民政府第七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凌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凌源市热水汤温泉旅游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深入实施旅游牵动战略,鼓励吸引域内外投资,加快热水汤温泉旅游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建立温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本政策扶持的项目给予补贴。

第二条  符合园区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均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为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全程提供代办式和一站式等“保姆管家式”优质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资料完备的,在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办结相关手续。

(二)市本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免缴(城市基础设施、人防、消防、供热配套费除外),按规定必须上缴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负责将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到项目区域红线外。

(四)积极为项目方争取国家、省、市对温泉文化旅游产业的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扶持。

(五)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相关标准执行《凌源市招商引荐者奖励办法》。

(六)投资人子女在本市可择校入学。

第三条  符合园区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除享受本政策第二条优惠外,按具体投资额度另外享受下列对应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的新建项目:

1、由企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市政府按照土地出让价款凌源市纯收益部分的50%额度以“温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形式补贴给企业。

2、自运营年度起3年内,按照企业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凌源市财力以“温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形式全部补贴给企业,第四年和第五年按照企业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凌源市财力的50%补贴给企业。

3、温泉水价格享受成本价。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至5亿元新建项目:

1、由企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市政府按照土地出让价款凌源市纯收益部分的50%额度以“温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形式补贴给企业,用于培育企业成长。土地出让价款扣除凌源市纯收益后,剩余价款部分的50%,用企业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凌源市财力以“温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形式逐年补贴给企业。

2、温泉水价格享受成本价。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至10亿元新建项目:

1、由企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市政府按照土地出让价款凌源市纯收益部分额度以“温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形式全部补贴给企业,用于培育企业成长。土地出让价款扣除凌源市纯收益后,剩余价款部分的50%,用企业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凌源市财力以“温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形式逐年补贴给企业。

2、温泉水价格享受成本价。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

1、由企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市政府按照土地出让价款凌源市纯收益部分额度以“温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形式全部补贴给企业,用于培育企业成长。土地出让价款扣除凌源市纯收益后,剩余价款部分,用企业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凌源市财力以“温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形式逐年补贴给企业,直至补贴等额土地价款。

2、温泉水价格享受市场价50%。

第四条  鼓励投资人以商招商,组团投资新建旅游项目达到5000万元以上,也享受相应政策。

第五条  投资规模巨大、对地方经济有重大拉动作用或极具地方影响力的项目,“一事一议”确定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凌政发〔2016〕41号)同时废止。此政策颁布前已落地的项目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政策的实施由凌源市热水汤温泉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政策有效期五年,至2025年4月30日自动废止。

  凌政发〔2020〕7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热水汤温泉旅游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