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凌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供水产权及责任划分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景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凌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凌政发〔2017〕26号)文件中的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充修改如下:无论以独资、合资等何种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管线、设施,其产权界限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及自管房产单位,以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或以《供用水合同》为准)为界,总水表(含)以外部分归供水单位,以内部分归机关团体、企事业及自管房产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居民居住的平房以入院大门(或院墙)外3米为界,3米以外归供水单位,3米以内归个体工商户或居民;户内水表的楼房以单元门外进户阀门井为界,进户阀门井阀门(含)以外归供水单位,以内部门归个体工商户或居民;楼房单元门外无阀门井的以楼外主管道至用水户的三通为界,三通以外产权归供水单位,三通以内产权归用户;水表集中在表井或水表间的以水表为界,水表(含)以外部分归供水单位,以内部分归用水户。水表产权归供水单位所有。产权归谁,谁负责产权内的供水管线、设施保养、维护及损赔偿。”之前市政府所发文件与之相违的,以本补充通知内容为准。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凌源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