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凌源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管理办法》业经凌源市人民政府第六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凌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日
凌源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进程,向棚改居民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安置房源,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消化存量,出台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凌源市棚改安置房采购小组,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住建局、征收局、审计局、国税局及市政府法制办、采购办、国资办、房产处、基投公司、棚改办等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评审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棚改安置房源确定和价格谈判。被采购房源及价格必须经采购小组全体成员联合签字确定。
三、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回购谈判组确定的房源入库最高限价原则上作为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拦标价(特殊情况由采购小组集体确定),购买数量要与被采购房源企业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欠款数额匹配。
四、采购房源主体为凌源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征收局履行采购程序,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买协议,报市国资办、市房产处、市棚改办备案。
五、棚改安置房源在充分考虑棚改居民不同户型面积需求的前提下,尽量以“立体切块”形式购买。
六、已采购房源暂由市征收局管理,市国资办监管,只限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征收周转安置、政府公共租赁用房。房源划分用途必须经分管市长批准。棚改征收工作结束后,剩余房源由市国资办履行国有资产划拨手续,划入市基投公司管理,剩余房源处置必须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七、棚改安置房后期费用由被安置的棚改居民自行承担,被采购房源企业及相关部门不得收取未安置入住房源的后期费用。
八、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如棚改居民选购的房屋不在房源范围,在征得被采购房源企业同意后,可以进行房源更换。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本办法由市棚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