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景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凌源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凌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凌源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施工许可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一、在凌源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三、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由凌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签发。
五、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乡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求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六、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景区管委会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应该办理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项目,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八、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接到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项目的书面通知后,负责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查处。
九、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