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凌云寺等地块棚户区改造安置办法的通知
凌政发〔2015〕18号


相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凌云寺等地块棚户区改造安置办法》业经凌源市人民政府第六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凌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凌云寺等地块棚户区改造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促进棚改安置与存量房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以及《朝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发〔2015〕23号)精神,借鉴外地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4个棚户区改造地块,包括凌云寺附近区域、清真寺附近区域、实验小学后身附近区域和建设路口附近区域(以规划局出具的棚改范围为准)。

第三条 棚改项目主体是凌源市人民政府,由凌源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包括居民自主选购存量商品房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居民自主选购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是指市政府搭建全市存量房房源服务平台(简称房源库),由居民在房源库自主选购存量商品房,由市政府负责对其选购的存量商品房向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安置房款大于征收补偿数额部分由棚改居民承担。货币补偿方式,是指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评定价格,与棚改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居民自由支配货币补偿款。棚户区改造安置中,提倡回购或选购存量商品房的安置方式,有效去除商品房存量化。市征收局制订棚改征收补偿方案要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引导居民积极选购存量商品房。

第五条 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房源库的建立;同时成立由财政、住建、国土、规划、征收、发改、审计、司法、物价、法制办、棚改办等部门组成的回购谈判工作组和棚改征收工作组,分别负责房源询价和房屋征收工作。市政处负责办理4个地块的改造手续。市征收局选派精干力量组建2个工作组与市棚改办合署办公,全力推进4个地块的棚改征收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全力支持做好前期工作。

第六条 回购谈判工作组在核算全市拟购楼盘开发成本的基础上,按照成本价格上浮10%以下(最高不超过300元/m²)的标准拟订最高限价,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不同楼盘的回购或选购价格。房源企业同意市政府定价后,提供详细房源信息纳入房源库。

第七条 市棚改办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源入库协议,开发企业自愿承诺入库后,根据棚改项目安置需要由市房产处对房源进行冻结处理,冻结期限为征收实施期限,冻结后的房源不对外出售,自愿承诺入库后的房源在冻结期间不得变更房源价格。

第八条 棚改征收工作组要根据入库房源企业数量和房源价格,以就近楼盘安置为主,并对同一棚改征收地块制订与其相对应的多个征收补偿方案,扩大棚改居民的房屋选购范围。

第九条 居民选购存量商品房面积原则上不能低于实际安置面积(面积差不得超过5平方米),5平方米以内的差额款由市政府向棚改居民支付;对选购面积高于实际安置面积部分仍按照房源入库价格计算,差额款由棚改居民自行支付。

第十条 在附条件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后(简称模拟征收),由棚改地块所在地街道、社区指导棚改居民选举5-7人成立棚改自治组织,与征收工作组共同推进征收工作。如模拟征收区域居民100%同意实施改造,则对该地块启动正式征收工作,否则取消该地块的棚改计划。

第十一条 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对评估补偿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户处理,市公证处要降低公证收费标准,减收公证费;市房产处要依据征收补偿协议和公证书及其他办证要件,为分户后选购的房屋办理房产证;市财政局要备足资金,及时给付棚改居民征收补偿与选购安置费用的差价款。


第十二条 安置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手续完备的现房、存量房作为安置房源;

(二)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三)满足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以中小户型为主,特殊情况可根据安置对象意愿适当放宽。

(四)“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六)2015年年底前达到入住条件能够交付使用的。 

第十三条 安置房源对应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完善的物业管理机制,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十四条 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标明的安置地点,市政府与相对应的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购买房源、购买价格、购房款拨付进度、入住时间安排等。

第十五条 市征收局、棚改办等部门单位应将棚户区改造居民选购安置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存档保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被征收户要严格履行协议或合同条款,出现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棚改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银行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棚改征收工作组和棚户区改造地块所在街道、社区要加强宣传,确保民生工程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凌源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