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凌源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凌源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促进棚改安置与存量房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辽政发〔2014〕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综合协调指导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包括政府采购存量商品房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第四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城边村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棚改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府采购房源安置棚改居民的方式是指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置棚改居民。
第六条 棚改安置房源和采购工作由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出具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定采购方案,自行组织安置房购买。方案应包括:
(一)购买对象确定程序;
(二)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确定程序;
(三)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工作环节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八条安置房确定工作由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及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具体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单一来源购买;
(四)政府搭建平台组织居民自主选购
鼓励符合要求的多个房源同时中标,以增加被安置居民的选择范围。在购买价格不高于所在区域在售普通商品住宅均价的基础上,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为切实尊重棚改居民意愿,按照回购安置房中标价格,原则上同意居民和房源企业之间用住宅与商业门市进行置换,置换房屋面积、差价由居民与房源企业自行结算,安置补偿协议按照置换后的房屋进行登记。
第九条 市棚改办与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购买房源、购买价格、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第十条 安置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以手续完备的现房、存量房作为安置房源;
(二)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三)满足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特殊情况可根据安置对象意愿适当放宽;
(四)“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安置房源对应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三)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完善的物业管理机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棚改回购谈判组上报的购买房源和购买价格确定情况,并出具会议纪要明确审议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选购商品房的方式是指通过政府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在本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指定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建立房源库,棚改居民到服务平台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方式,实现棚户区改造居民住房安置。
第十四条 市棚改办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源入库协议,开发企业自愿承诺入库后,根据棚改项目安置需要由市房产处对房源进行冻结处理,冻结期限为征收实施期限,冻结后的房源不对外出售,自愿承诺入库后的房源在冻结期间不变更房源价格。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方式是指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评定价格,与棚改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居民自由支配货币补偿款。
第十六条 市棚改办应将棚户区改造居民回购安置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存档保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被征收户要严格履行协议或合同条款,出现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棚改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