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制定地方政府财经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 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5.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及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6.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决算。
7.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对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10.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市委组织部委托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协助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全市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工作。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处理审计发现问题,依法办理被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对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办经济案件。
(九)办理市政府和上三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设置:办公室、法规审理与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营商环境监督(经贸)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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